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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2月20日被释放,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其前女友张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在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川渝酒店二楼爱响KTV玩,便来到KTV203号房间找张某某,见到杨某某后,因其不满张某某与杨某某在一起,被告人周某某先用脚踢了杨某某一脚,双方在203包房发生争执后,杨某某等人离开包房,被告人周某某追出包房,在门口的过道上,用一个啤酒瓶打伤赵某某的头部、划伤王某某的背部,用手打伤杨某某。经鉴定,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有逮捕必要理由说明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及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照片、人身安全查检笔录、入所健康查检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

2.证人证言:张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的证实;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三名被害人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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