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5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地**镇**村**号,居住地**镇**路**弄**号**室。200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八个月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八日;因减刑于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乘坐由代驾司机田某某驾驶的车辆回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的住处。被告人周某某因醉酒,在途中,无端殴打孙某某、田某某,并致田某某头部受伤;在抵达目的地后,又无故踢踹停放在该处的林某某的雪佛兰轿车、易某某的福特轿车、张某甲的奇瑞轿车及张某乙、徐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等,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头部外伤不构成轻微伤;上述车辆物损合计人民币1169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因醉酒未作全面供述,但认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孙某某、田某某、林某某、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因醉酒随意殴打他人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损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实被害人田某某的伤势情况及涉案车辆的物损情况。
4.谅解书、收条,相关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在家人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110接警处警单详情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端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方祎云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1**/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