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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0日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岷县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属以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赵某某的纠集下,结伙他人在酒吧内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其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该行为属恶势力犯罪。

2018年2月1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在岷县岷阳镇香榭丽步行街“香榭丽酒吧”8号包厢喝酒时,被9号包厢苏某某、后某某、高某某等人醉酒后无故将李某某和杨某某殴打,并将8、9号包厢内财物损坏,后赵某乙给赵有平打电话说酒吧内有人闹情,赵某某纠集在一起喝酒的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香榭丽酒吧”,(赵某某、赵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周某某持啤酒瓶砸向杨某某并用拳脚殴打,李某某持砍刀将杨某某砍伤,并殴打李某某。期间张某某赶到酒吧踢打李某某,从酒吧出来后又持砖块欲冲入,因酒吧大门已锁未进入。经鉴定,杨某某、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8日周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68号出租屋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耀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周四平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册(8页)、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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