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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镇**村农民。2007年3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21时许,李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周某某开车到保定市满城区***镇**村***KTV后将车停在KTV门口,因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某、周某某挪车,李某某、周某某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李某某到对面的鼎盛台球厅叫人,孙某某、陈、冉某某、张某某(以上四人已判决)等人赶到KTV打架闹事。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已判决)路过看到陈在KTV,就到KTV参与打架闹事,张(已判决)在家观看**台球厅的直播,发现台球厅没有人后驾车到KTV参与打架闹事,在KTV唱歌的王某某(已判决)看到李某某后参与打架闹事。周某某等九人将被害人曹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李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段某某5万元、李某某5万元、曹某某1万元,段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李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周某某等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出警说明、满城区公安局南韩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宋某某、潘、张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李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同案犯李某某、张、冉某某、陈、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园园

        周  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建涛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6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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