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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到苍梧县梨埠镇开发区“**棋牌室”处,无故对该棋牌室老板冼**进行殴打。

2.2020年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对其在上述地点殴打冼**时而袁**从中劝架一事心生不满后,携带刀具到苍梧县梨埠镇梨埠街袁**住处“**杂货店”门口伺机报复,在寻找袁**未果的情况下,持刀架在袁**(袁**父亲)的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与恐吓,导致袁**在挣扎的过程中手指被割伤。经鉴定,袁**右第三掌指皮肤软组织所受损伤达轻微伤。

3.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到上述冼**经营的“**棋牌室”处,持椅子无故对冼**进行殴打,并将冼**手部殴打致伤。经鉴定,伤者冼**右掌部皮肤软组织所受损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炳生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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