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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为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镇**村**组**号,住东某某**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月14被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年11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电话告知并书面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放羊时发现到本镇**村委会的公路边草疑似被打药,遂到村委会去质问,在得到证实系村干部檀某某安排其岳父吴某某打除草剂(打除草剂之前吴某某已将道路两边的曹割了一遍,打除草剂为防止草再生长)清除公路两边的杂草,便扬言若羊误食药草出现中毒甚至死亡,村委会要赔偿损失。几天后周某某的个别羊出现腹泻症状,便认定其的羊生病系误食村委会安排人打除草剂的草造成的。此后被告人周某某便多次到村委会叫嚣、谩骂、吵闹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损失,多次辱骂檀某某并与檀某某发生冲突,之后檀某某为躲避周某某一个多月未到村委会上班。塘和村原支书冯某甲见周某某多次到村委会吵闹已严重影响到村委会正常的上班秩序,迫于无奈到**镇人民政府汇报,请镇政府领导协调解决。2017年6月16日早上,周某某将其羊赶至**村委会大院并关闭院大门,叫嚷着要求赔偿,**镇纪委书记江某某带领汪某某、佘某某等人赶到到**村委会,见周某某在院内大声叫嚷,即说他们是来处理此事的要求周某某将羊群赶出大院。之后双方协商,周某某提出要村委会赔偿1万多元,村委会只愿意一次性补偿2000至3000元,并称周某某也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对病羊进行鉴定。但周某某不同意,提出最少要赔偿5000元,否则是不会放过村里的。最终村委会被迫同意补偿5000元(含治疗费用),双方签订了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周某某今后不得再因此事或与此事相关事项主张权利。之后此款由**村报镇“三资办”审核打卡发放于周某某个人账户。

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周某某再次以他的羊后期因治疗效果不佳致其部分羊出现死亡,损失过大为由,又多次到村委会纠缠、谩骂、吵闹,要求村委会进行赔偿,并扬言要将死羊抬到村委会,并多次到冯某甲家纠缠。之后周某某得知系村委会原主任李某某安排除草的,便赶到村委会办公室用手掐住李某某颈部将其按在床上并将李某某的上衣扯破,后周某某被檀某乙、周某甲等人拉开劝离。迫于周某某多次到村委会吵闹、纠缠,致村委会无法正常上班,2017年10月28日,冯某甲与其他村两委干部商议只有再次进行补偿,才能使周某某不到村委会吵闹,最终由村委会决定再次补偿周某某6000元,此事才得以平息。

2.2019年1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因其承包经营养殖的鱼塘内投放的鱼苗出现疑似中毒死亡(周某某当时已报案,公安机关己另案受理)现象,便认定与其有纠纷的本村村民周某丁有嫌疑,于是骑一辆电瓶三轮车携带一壶汽油及两瓶“敌敌畏”农药到周某丁家边,并打电话给村支书檀某乙称要在周某丁家门口死掉去。为引起公安机关重视,途中还拨打市、县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扬言自杀。民警接警和**村支书檀某乙赶至现场后,发现周某某骑车赶到周某丁家边坡上,拒绝民警靠近。情绪激动扬言到周某丁家自杀,后下车从三轮车后厢内拿起汽油桶并将桶内的汽油朝自己的头上浇下来,并叫檀某乙将车子移开,他要到周某丁家门口死掉去,后在浇光汽油后又拿起一瓶农药磕掉瓶盖对着自己的嘴边,被其妻子一把打掉在地,周某某仍再三要求檀耀红将车子移开,让他到周某丁家门口死掉,民警和檀某乙反复做工作并只好让周某丁上警车带回派出所询问,周某某的情绪才得以稳定,后被檀某乙劝说回家。

2019年1月30日,周某某向**镇塘和村村委会退还了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周某某、周某丁、檀某乙、李某某、檀某某等人的基本信息、详细信息,东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纪敬楠、卢鲲鹏分别出具的“出警经过”,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张忠平、董昭昀出具的“到案经过”,转账报告单、领条、会议记录、协议,檀某乙出具的“今收到”等;

2.证人檀某已、冯某甲、周某甲、江某某、汪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冯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丁、檀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东某某公安局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根据纪敬楠、卢鲲鹏提供的处警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处警现场视频制作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借故生非,强拿硬要、恐吓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弟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东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5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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