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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委会**村一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寻找且电话联系不上其儿媳杨某后,在洱源县茈碧湖镇周礼营村214国道边停车蹲守。直至次日凌晨,周某某看到杨某甲坐在杨某乙驾驶的云L*****车副驾驾位,该车往南行驶,周某某便驾车追上并截停杨某乙所驾车辆。周某某让杨某甲下车,杨某甲不听,周某某去拉杨某乙关闭的车门未果,后周某某去自己驾驶的车内拿下一把活动扳手,回至杨某乙车辆的旁边后,使用扳手砸打杨某乙车子前挡风玻璃三、四下。在杨某乙倒车时杨某甲下车,期间,周某某将扳手砸出去,把杨某乙车子驾驶室玻璃砸坏。当杨某乙驾车往洱源县城行驶时周某某驾车追赶杨某乙,一直追到金色家园一期小区附近。在此过程中双方车辆发生三次碰撞,致杨某乙车子的前挡风玻璃、车窗、车头、后视镜等部位受损坏,周某某的车也不同程度受损。经洱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乙云L*****车在2020年2月16日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驾车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启慧 

                          检察官助理: 董春梅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25页;

3.证人名单:杨某甲、李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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