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2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天。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5年腊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周某甲如果不给钱就要去挖断周某甲沙场的运输道路为由,敲诈勒索周某甲13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拉沙车将其地头的一棵杨树碰坏为由,随意在其门口拦截沙车,强行向沙场老板杨某某索要钱财,造成交通严重堵塞长达二十分钟;
2、2015年间,被告人周某某以拉沙车轧到其家麦地为由,随意在其门口拦截拉沙车,强行向沙场老板杨某某索要钱财5000元,造成拉沙车严重堵车长达二十分钟;
3、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以拉沙车噪音污染影响其家人休息为由,随意在其门口拦截拉沙车,强行向沙场老板杨某某索要钱财5000元,造成拉沙车严重堵车长达二十分钟;
4、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以拉沙车轧坏其门口的路为由,随意在其门口拦截拉沙车,强行向沙场老板杨某某索要钱财,造成拉沙车严重堵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乙、田某甲、田某乙、周某丙、李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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