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3********,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组,系**镇**村卫生室村医,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商南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不满商洛市**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彭某某深夜约其妻子王某某外出,在商陨路黄家垭段用石头将彭某某所驾驶的陕A****8蓝色大通牌七座轿车前挡风玻璃及A架处砸坏,并殴打下车查看的彭某某。当晚周某某报警。赵川派出所于2020年9月15日调查,询问了周某某、彭某某,并决定第二天到**镇**村村部调解处理二人的纠纷。
2020年9月15日晚23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因对彭某某9月12日晚行为不满,在家中饮酒后,前往商洛市**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二楼寻找彭某某,到二楼第二间宿舍后将正在床上躺着休息的员工卢某某连人带床及被褥掀翻在地,发现并非彭某某后,又到二楼第一间房内,坐在员工汪某某的办公桌上,并随手从桌上的烟盒内取出香烟叼在嘴上询问彭某某去向,在汪某某的再三要求下,周某某才从办公桌上下来,随后周某某又到朱某某家中找彭某某。在朱某某家客厅周某某用拳头击打彭某某面部一拳并将彭某某上衣撕烂,被朱某某拉开,彭某某从客厅离开跑向朱某某家附近水泥路,周某某追上彭某某继续殴打,二人厮打中周某某用拳头朝彭某某头部、面部击打并咬伤彭某某脚部,被彭某某同事卢某某、沈某某拉开并报警。周某某又冲向朱某某家中,嘴里叫嚷“找刀、杀他”,被朱某某、卢某某等人拦住。
2020年9月15日23时31分许,商南县公安局赵川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值班民警张某某、魏某某迅速到达现场,周某某见警车到达后,躺在警车前高举双手要求民警将其带走,后起身又跑至朱某某家门口,用拳头击打彭某某面部、背部,又从彭某某背后一脚将彭某某蹬到在地,并用脚蹬彭某某的胸腹部、脖子,民警张某某上前将周某某控制在地,阻止其对彭某某继续实施侵害。周某某趁张某某不备,再次起身扑上前,欲用脚踢倒在地上的彭某某,张某某强制传唤周某某,周某某拒不配合,抱住张某某腰部将其摔倒在地,并将带血的唾沫吐到张某某面部。现场群众卢某某持手机拍摄,周某某上前夺手机并挥拳击打卢某某面部,朱某某上前拉周某某时,被周某某咬伤右手食指,周某某还不停辱骂朱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某,向二人面部吐唾沫。后周某某被其妻王某某等人拉开。期间,周某某用侮辱性语言大肆辱骂民警张某某。9月16日零时50分许,赵川派出所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再次强制传唤周某某前往赵川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某扔拒不配合,并用脚踹蹬民警张某某、赵某某,朝赵某某面部吐唾沫,后强行坐上警车副驾驶座位,要求民警给其倒水喝,9月16日凌晨1时20分许,周某某被带离现场并传唤至赵川派出所办案区。
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被损坏大通商务车前挡风玻璃等2020年9月13日市场零售价格为1434.8元。
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害人朱某某右手食指咬伤致皮肤破损,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彭某某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和左足咬伤致皮肤破裂,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10警情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诊断证明书、住院证、谅解书、村委会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卢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证书;现场勘验记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借故生非,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某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无视民警制止,继续殴打他人,并将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民警按倒在地,辱骂、踢蹬依法执行公务民警,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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