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汉族,小学肄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区**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7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传讯不到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凌晨,郑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马某某在位于本市**街道**公寓**房间内因琐事发生纠纷。郑某某离开后纠集龙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又纠集许某某(已判决)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回到上述房间。郑某某手持西瓜刀,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龙某某等人手持木棍,共同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右额顶部弧形疤痕、左前臂中下段背侧横行疤痕等十二处疤痕长度累计64.0厘米,已达轻伤一级程度;左尺骨远端骨折,已达轻伤二级程度;右环指中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已达轻伤二级程度。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6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街道**街**号路段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已达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查询记录、车辆盗抢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廖某某、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许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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