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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王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繁城村八一组52号(百姓家园对面)无名旅社周某某所开的房间中采用“吹壶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王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繁城村八一组52号(百姓家园对面)无名旅社周某某所开的房间中采用“吹壶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王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繁城村八一组52号(百姓家园对面)无名旅社周某某所开的房间中采用“吹壶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王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繁城村八一组52号(百姓家园对面)无名旅社周某某所出资管理的房间中采用“吹壶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品冰毒和麻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春岳

检察官助理:魏可心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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