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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2********,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其本人的名义,承租了李某甲位于藤县藤州**街**号房1-3楼的房子,提供场所给凌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等人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1月26日晚上,公安机关在该场所228房、258房、318房,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张某某、陶某甲、丁某某、李某乙、凌某某、陶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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