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谢家庄宝生三巷12号2楼,多次容留卖淫人员张某某、曾某某在上址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避孕套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83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