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8月6日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10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路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路,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容留卖淫,于2020年9月1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安仁县永乐江镇**大道经营一家名为“****”的休闲会所。2020年9月份,廖某某 、杨某某等人到****休闲会所做技师,为顾客提供三种价位的服务:118元的服务含泡澡、按摩、洗脸洗头,218元的服务含泡澡、按摩、推油,398元的服务含泡澡、按摩、推油、拔筋刮痧以及发生性关系。同时,周某某默许技师在提供118元和218元的服务时加收150元至200元,与顾客发生性关系。周某某与技师约定118元钱服务项目中技师拿50元钱、218元钱服务项目中技师拿100元钱、398元钱服务项目中技师拿298元钱。
2020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嫖娼人员卢某某到****休闲会所消费。卢某某 在廖某某 的介绍下选择了218元的服务项目卢某某 在泡澡的时候,廖某某告知卢某某 多加200元钱可以发生性关系。卢某某遂与廖某某在二楼8201房间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通过微信支付给廖某某418元。
2020年9月14日23时许,唐某某与张某某到****休闲会所消费。前台罗某某给二人介绍店里的项目后,唐某某选择了398元含发生性交易的项目。随后,罗某某安排杨某某带唐某某到二楼洗浴室准备提供服务。过了一会,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到店里清查,当场将唐某某、杨某某查获。
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卡、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记账单、营业执照、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
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卢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廖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罗某某微信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素蓉
检察官助理:何志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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