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县**镇**大道**足浴店,于2020年11月24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碧海蓝天足浴店”容留谭某、黄某从事卖淫活动,谭某、黄某某共向嫖客提供了三次性服务,周某某每次从嫖资中抽头渔利50元,共非法获利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谭某、王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检查、提取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雄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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