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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2********,汉族,初中,无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1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经辽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初至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租住王某某家位于兴隆镇兴**村的房子。2013年5月,周某某在该出租房内容留田某某吸食毒品两次。2013年夏天,周某某在该出租房内容留高某某郭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14年夏天,周某某在该出租房内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两次。

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其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王某某田某某高某某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长杰

助理检察员:秦  学

2015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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