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批准并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号租住房中五次容留谭某某吸食毒品:
1、2019年6月1日,周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号房内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2、2019年6月2日,周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号房内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3、2019年6月3日,周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号房内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4、2019年6月4日,周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号房内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5、2019年6月5日,周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号房内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粤湘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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