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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82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村**号,原租住长沙市开福区**社区**村*栋**房车库出租屋,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村**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其租住长沙市开福区**村**栋**房车库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张某某、甘某某(均另案处理)并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刑事技术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甘某某、周某乙、张某某、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彤

2019年11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长沙市开福区**村**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364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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