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曾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27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月10日已刑满释放;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4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在涟源市**镇***村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实事如下:
1、2019年4月份中旬的一天,周某某容留胡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周某某容留胡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19年5月15日下午6时左右,周某某容留胡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4、2019年5月19日下午6时左右,周某某容留胡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系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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