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现住平江县**镇居委会**宾馆;曾因吸食毒品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强制戒毒两年,2020年1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胡某某在平江县**镇居委会其所经营的周记面馆内厨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朱某某、胡某某在其所经营的周记面馆内厨里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大约一周后的一天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容留朱某某、胡某某在其所经营的周记面馆内厨里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容留朱某某、胡某某在其所经营的周记面馆内厨里以“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尿检结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吸毒人员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3册,光盘两张;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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