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湖南省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吸毒,于2012年2月12日、2017年9月22日、2019年11月20被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高某某(已判决)先后三次在自己牌号为湘H****小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周某某均参与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高某某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南路自己的车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利用“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周某某参与吸食毒品.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高某某在南县南洲镇振兴路上自己的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利用“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周某某参与吸食毒品。
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高某某在南县南洲镇班嘴村路边自己的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利用“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周某某参与吸食毒品。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材料、南公(茅)决字〔2017〕第06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户籍材料、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1339757****客户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证人周某甲证言、吸毒人员谭某某、唐某某证言、同案高某某供述、辨认、指认等笔录、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阳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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