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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辉哥,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大岭街道***村委**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让李帮忙预订惠东县梁化***KTV的房间,接着又通过微信联系许某某称已订好***KTV的555房间,并让许寻找“K粉”和“奶茶”。后通过各自的邀约,周某某、许某某、钟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等人均在该房间内吸食许某某带来的毒品。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许某某,称其会安排好房间,让许寻找毒品“奶茶”和“K粉”带过去吸食。后上述等人再次来到***KTV的777房间内吸食许某某带来的毒品,并且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800元给梁化***KTV。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富丽城**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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