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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武娃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新区**雅居**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5日、6日,被告人周某某三次在自己位于平昌县**新区**雅居**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内,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7日,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朝烽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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