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桓台县东岳路西苑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其位于桓台县**路**路交叉口往西500米路北的办公室内,容留周某乙、田某某吸食冰毒4次。其中,1月15日,容留周某乙1次,容留田某某1次;1月17日,容留周某乙1次;3月5日,容留周某乙、田某某1次。

2、2020年3月13日,在从淄川区看守所附近购买冰毒返回桓台的途中,被告人周某甲容留周某乙、田某某在自己驾驶的别克车上吸食冰毒1次。当天傍晚回到桓台,被告人周某甲在其上述办公室内,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人周某乙、田某某证言;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文岩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路****。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