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黑铁”),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镇**村**村小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月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0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安义县龙津镇延雄路“随菜便饭”餐馆包厢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20年4月20日晚,由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从靖安县购得毒品后,被告人周某某与熊某某二人在“随菜便饭”餐馆包厢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期间杨某某也来到该餐馆吸食了毒品;
2.2020年4月21日晚,由熊某某联系从靖安县购得毒品后,被告人周某某与朱某某二人在“随菜便饭”餐馆包厢内采用上述方式吸食了毒品;
3.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杨某某在安义县嘉禾万世兄弟烧烤店吃饭喝酒时产生吸毒的想法,周某某随即联系熊某某从靖安县购得毒品后,周某某与熊某某、杨某某三人在“随菜便饭”餐馆包厢内采用上述方式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周某某因吸毒,于2020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其对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印金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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