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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8〕2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050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双清区**小区**门面内吸食毒品并收取房费。具体如下:

一、2018年7月10日20时许,银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钥匙,与覃某某一起在**小区**门面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冰毒,周某某去收房费时也一起吸食了毒品,后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2018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时分,银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小区**门面的钥匙,在里面吸食完毒品后将钥匙退回。

三、2018年6月底的一天18时许,银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小区**门面的钥匙,在里面吸食完毒品后离去,并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40元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2.证人银某某证言、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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