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双清区**小区**门面内吸食毒品并收取房费。具体如下:
一、2018年7月10日20时许,银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钥匙,与覃某某一起在**小区**门面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冰毒,周某某去收房费时也一起吸食了毒品,后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2018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时分,银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小区**门面的钥匙,在里面吸食完毒品后将钥匙退回。
三、2018年6月底的一天18时许,银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小区**门面的钥匙,在里面吸食完毒品后离去,并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40元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2.证人银某某证言、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