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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8********,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村**栋**房。因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7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于2005年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2008年被长沙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三次在自己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单元**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易某某、吕某某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上旬一天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单元**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单元**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20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单元**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易某某、吕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毒品尿液检测、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征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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