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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45号

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曾用名周淑军某甲,女,1993年6月28日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9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董家坝村八村民组154号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先后六次容留吸毒人员王磊王某某、徐大纯某某、胡林胡某某、王斌某甲等人在其租住的长沙县泉塘**街道楚天**中苑1**栋2**单元606**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容留王磊王某某在上述租房内吸食麻古和冰毒;

2、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容留徐大纯在上述租房内吸食麻古和冰毒;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容留王磊王某某、胡林胡某某、王斌某甲、徐大纯某某在上述租房内吸食麻古和冰毒;

4、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容留徐大纯、王磊王某某、胡林胡某某、王斌某甲等人在上述租房内吸食麻古和冰毒;

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容留王磊王某某在上述租房内吸食麻古和冰毒;

6、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容留徐大纯某某在上述租房内吸食麻古和冰毒。

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尿液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林胡某某、王磊王某某、徐大纯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期徒刑一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淑君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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