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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县**镇**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县**镇**栋**单元**室的住宅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丙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湘潭县**镇**栋**单元**室的住宅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唐某某花20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丙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2.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湘潭县**镇**栋**单元**室的住宅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唐某某花20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丙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3.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湘潭县**镇**栋**单元**室的住宅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共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唐某某花20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丙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峥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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