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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租赁钟某某位于宜章县一六镇107国道旁一栋两层楼房开设情湘阁休闲中心会所,并招聘妇女从事泡脚、卖淫等服务项目,从中获取利益。2020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吴某某、邱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情湘阁休闲会所二楼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银登记表、租房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吴某某、邱某某、曾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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