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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枝江市**镇**的家中,和吸毒人员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一起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了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四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尿液采集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志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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