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乡**村**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园**号楼**。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浑河站西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人民币;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寿泉派出所处罚社区戒毒;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6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园**号楼**的自己家中,容留程某某、万某某、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香醇波尔多小区西侧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吸毒人员信息查询、房产情况说明及购房合同、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毒品再犯;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依据上述情节、结合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如能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否则,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忠阳
检察官助理:封霖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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