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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房产**,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村**号**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于2002年9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区分局罚款200元;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4年11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赌博,于2005年1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3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10月25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收案。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赁的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佘某某、路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各一次。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内,容留吸毒人员佘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路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3.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佘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对证人、对吸毒地点、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等辨认笔录;6.被告人与证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卫宾

李 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70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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