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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号出租房内,容留肖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9日, 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号出租房内,容留肖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号出租房内,容留肖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路口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南段30号5楼7号出租房内查获自制吸毒工具“壶壶”一套,经检测,该吸毒工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尿液毒品检测报告、毒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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