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址为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现住蓬溪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了郭某某、贺某某(时年13周岁)在其位于蓬溪县大石镇的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2018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了郭某某、贺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和麻古;2019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了贺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且被容留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光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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