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两次在其位于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胡某某、宋某某、赵某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军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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