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三台县**乡场镇**店门面**楼。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盗窃罪,于1991年12月14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0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三台县**乡场镇**店门面**楼住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左某某、张某某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龙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三台县**乡场镇**店门面**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5.《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