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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肄业,莒县****厂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区**镇****村***号,住莒县**街道**路***家属楼*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吸毒,于2017年10月3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4月24日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9年5月4日被莒南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9年8月21日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9年8月30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莒县经营“***茶楼”,出资为其茶楼员工杜某某、李某甲在莒县**街道****东区*号楼*单元***室租房,被告人周某某在该房间一卧室内居住。自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春天,被告人周某某先后5次在其租住房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的租住房内,容留阚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的租住房内,容留李某乙吸食冰毒。

3.2019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的租住房内,容留李某乙吸食冰毒。

4.2019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的租住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的租住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莒南县拘留所被莒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光亮

 检察官助理 刘国皓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莒县**街道**路****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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