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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室,2013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6月20日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2.2020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3.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4.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5.2020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室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春岳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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