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攸县**街道**组**号,现住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栋**室**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3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倪某某、汤某某在自己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栋**号房**宿舍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及麻古。
2、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倪某某、汤某某在自己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栋**号房**宿舍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及麻古。
3、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倪某某、汤某某在自己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栋**号房**宿舍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及麻古。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尿检报告;5.辨认、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