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街**号。曾因吸毒多次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从2020年1月14日至1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霞浦县**街道**街**号家中的二楼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吸毒在霞浦县**街道**村**号三楼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在准备执行行政拘留前,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查扣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尿检指认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成瘾严重认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工作记录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到案,到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还具有吸毒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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