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生于195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县人,现住**县**镇**路一段**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县**镇**路一段**街**号*单元*号自己房屋开设无名家庭旅馆,其在家庭旅馆内容留、介绍张某某、龙某某、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周某某为卖淫女招揽嫖客,从中抽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招揽嫖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强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4.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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