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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姚某某重婚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楼**村**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沙河乡**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至今,被告人周某某在与陈某某已经结婚尚未离婚、被告人姚某某明知周某某已结婚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在寿光市**街道**村租房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配偶,被告人姚某某明知周某某有配偶,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伟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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