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安顺市交警一大队四中队在鸡场乡开展酒驾查缉行动。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长安牌厢式小货车(贵G****5)经过卡点鸡场小学门口时,拒绝下车接受检查,开车逃至附近加油站时,被辅警某某某拦停并让其停车熄火,辅警王某某在货车右后方站立,手扶车厢。周某某不配合交警检查,反而加速行驶,车门撞到某某某右手手臂,王某某来不及放开车厢,被车辆拖行至岩腊路口时被交警拦停。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被鸡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谅解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叶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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