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74********,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村**号,住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公司员工。2013年8月2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大关派出所民警钮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德苑路3号的梦天湖足浴店执行日常检查任务时,遭到被告人周某某以辱骂、推搡等的方式妨害公务。经医院诊断,民警钮某某为面部挫伤、左腕挫伤。
2019年10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体表伤情鉴定表等;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共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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