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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住址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市场北门门口处,因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争执,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潘庄派出所民警高某某带领协警出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并对高某某及协警威胁、辱骂,还将高某某的面部踢伤。经鉴定,高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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