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成武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其经营的成武县“忆金羊肉汤饭店”内,因不满成武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在其饭店内带领求助人寻找孩子的排查行为,与刘某某发生争执,辱骂刘某某并将刘某某向其出示的警官证打掉在地,往刘某某身上推了一把、踢了一脚,后被拉开。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检察官助理:姜蕊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鉴定人、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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