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周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3月8日被霍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1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因修理电瓶车与霍某某**镇**车行老板邵某某发生争执,邵某某妻子拨打110报警。接警后霍某某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民警吴某某、辅警陈某某到达现场,因无法当场调解,二人准备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新店派出所调查时,周某某突然仰面躺地并不断用头撞击地面,吴某某见状上前劝阻并抱住周某某头部,防止其进一步自伤自残,周某某拒不配合,辱骂并用手抓挠吴某某,致吴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辅警陈某某上前协助时,被周某某用脚踢踹胸部三次,后霍某某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将周某某带离现场。2019年12月26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在案发时处于癫痫间歇期,为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1月6日,经安徽省霍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口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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