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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住石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姐夫蒋某某、朋友汤某某等人在昆明市呈贡区仕林街V-party酒吧喝酒娱乐。22时许,周某某在酒吧内受伤致头部流血,随行的汤某某向110报警,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吴家营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唐某某身着制服前往酒吧出警。22时37分许,出警民警赶至酒吧外的现场,当辅警唐某某上前询问报警情况时,周某某突然向唐某某进行袭击,用拳头殴打唐某某头面部,拉拽其衣领,致唐某某所戴眼镜脱落损坏,颈部受伤。后周某某被民警现场制服后医院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证人蒋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罗某某、汤某某的证言;5.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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