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阻碍执行公务、无证驾驶,于2020年9月11日被陵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陵水县英州镇九州医院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林某某等人盘查。经查发现,周某某涉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随后,执勤民警将周某某带至英州中队进一步调查。在此过程中,周某某不配合调查并反抗,抓挠撕扯执勤民警林某某,将民警林某某警服的肩章扯毁,并致其手部、脸部受伤。经检测,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3.5 mg/100ml。经鉴定,林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陵水县英州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自述材料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宝英
书 记 员 符芳菲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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